2017年12月31日19時10分,在安慶開發區盛唐灣路,在路口執勤的交警發現,一輛黑色轎車由東向西行駛到距離查緝點10余米處停了下來,車內駕駛員與副駕駛人員迅速調換位置。 執勤交警立即上前,該車駕駛員章某稱,自己的確喝酒了,但只是將汽車倒出車位駛上機動車道后,準備交給副駕駛人員駕駛。后經呼氣式酒精檢測,章某體內酒精含量為45mg/ml,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。警方依法對章某作出罰款1500元、暫扣駕駛證6個月、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。
跨年夜,章某用自己的行動及所承擔的法律后果明確地告訴大家,距離不重要,即使是酒后挪車也算酒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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